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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许含“最终解释权”

2011-10-24 13:36:29 来源:


合同不许含“最终解释权”

工商总局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合同不许含“最终解释权”

  本报讯(记者扈嘉怡)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布《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经营者利用霸王条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约束,类似“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用语被列为违法。据悉,《办法》将于11月13日起施行,届时本市工商部门将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昨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明确规定,具有三大亮点:

  第一,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等下列责任: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二,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等下列责任: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第三,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等下列权利: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了解,《办法》将于2010年11月13日起施行。届时,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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